據介紹,企業員工由于參加了工傷保險,其受傷后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之前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其醫療費用要個人承擔一定的比例;參加工傷保險后,尤其是一些工作風險較大的機關部門,如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受傷可以獲得更好的保障。
這些規定,今年5月1日起執行。
以后,工傷待遇享受分為三種情況:2012年12月31日前,機關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已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公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處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間,機關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2013年5月1日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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