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實施的新版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居民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4種情形。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印發新版《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該試行辦法施行兩年。與2007年的舊版《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首次將全市各高校的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等大學生群體納入了居民基本醫保范圍。同時,在各年齡段人群的門急診和住院醫保報銷比例上,也根據不同等級的醫療機構,有了5%至25%的提升。
大學生群體納入居民醫保
根據此次印發的新版《辦法》規定,本市居民基本醫保的參保人員主要是面向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
其具體覆蓋范圍主要包括: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每年的居民醫保登記繳費期為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住院報銷比例最高提升25%
在廣大市民較為關心的住院報銷比例方面,此次新實施的《辦法》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具體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比從前增加2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比從前增加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比從前增加2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比從前增加1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比從前增加5%。
拉開二三級醫院報銷比例
參照2007年發布的舊版《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政府此次實施的新版《辦法》根據一級、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的不同,在門急診報銷比例方面方面拉開其報銷比例,起到導醫下社區的目的。
按照《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具體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比從前增加1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比從前增加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與舊版標準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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