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出臺并下發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據【江西工傷保險代理公司】了解:《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按照工傷保險繳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二、三類行業浮動費率的原則,我省多數設區市單獨出臺了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為確保本地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按照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統一部署,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先后兩次對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進行調查,調查中發現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操作流程不規范、不一致。本規程的出臺,正是為了規范和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操作,理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費率浮動工作流程,提高工傷保險經辦工作效率。
該規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贛勞社醫〔2003〕22號)和《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101號)等要求制定。規程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了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指標。規程第二條指出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以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工傷發生率、一至四級傷殘人數、因工死亡人數等為輔助考核指標,并根據全省實際情況制定了《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參考表》供各經辦機構借鑒。二是規定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過程中的具體操作步驟和時間限定。三是規范了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用表。規程中主要有《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明細表》、《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申請表》等表樣。四是確立了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備案制度。規程第七條要求“每年3月30日前,各設區市經辦機構統一匯總本地區費率浮動情況,填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匯總表》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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