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大江網記者從江西省人社廳獲悉,《江西省本級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辦法》提出,用人單位要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簡要情況以及救治情況上報省社保中心。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費用可由省社保中心追繳。
《辦法》提出,在江西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要按照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首次參保的,繳費費率根據行業基準費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0%,三類行業2.0%,實行費率浮動管理,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和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當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職工工傷須在24小時內上報
據介紹,用人單位要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簡要情況以及救治情況(救治醫院、住院床號)電話報省社保中心,并在48小時內填寫《省本級職工工傷事故情況快報表》報省社保中心。職工發生工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應在簽訂省本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等傷情穩定后,轉入省本級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在統籌地區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應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待傷情穩定后轉回省本級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居住在統籌地區以外的工傷職工,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當地選擇一所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報省社保中心審核。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到省外就醫的,由原治療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須報省社保中心批準。
工傷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辦法》明確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后,在省本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上述“三個目錄”的費用,由省社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即時結算。在非省本級定點醫療機構和未實現即時結算的省本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三個目錄”的費用,到省社保中心作零星報銷處理。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發生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工傷職工需要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到省本級定點醫療機構配置(更換)費用,經省社保中心審核確認后,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及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省社保中心有權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追償先行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執行。
職工工亡由近親屬領取補助金
《辦法》要求,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職工近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領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領取,依此類推。
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經省社保中心審核后,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待遇,從受理之日起15日內支付至享受人員指定的銀行賬戶。長期待遇于每月25日前支付至享受人員指定賬戶。
名詞解釋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助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它具有強制性、共濟性和固定性。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征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后,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范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征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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