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規定,國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險種由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擴大為全部五項,新增工傷險和生育險。參保主體除單位及其職工外,還將個人身份加入繳納范圍。
據【江西社保代理公司】了解: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職工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庹國柱對網易財經表示,草案的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將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納入了強制繳納的范疇,“以前的都是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也只規定了養老、醫療和失業,并沒有規定這兩項”。
北京師范大學管理學院、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長助理果佳也持同樣意見,果佳表示,將工傷與生育險納入強制繳納的意義在于增強了非公有企業職工、小企業職工及農民工的保障。“之前的規定沒有強制要求繳納工傷保險,這使農民工等很大一部分群體無法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障。而新規草案則用法律形式彌補了這一缺失。”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主要變化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一是在管理環節上,在原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基數核定環節(第二條);
二是在征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第三條);
三是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
(二)關于社保經辦機構職責
目前,各地社會保險費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也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草案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不論社保征收還是稅務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和基數核定都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第四條第一款);同時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其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本規定執行(第四條第二款)。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草案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費實行五險統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同時刪去原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內容,以體現統一征收的要求。
(三)關于社會保險費申報
一是修改申報時限。將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每月5日前申報的時限,修改為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第五條),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報的原則下,靈活掌握具體申報時間;
二是完善申報方式及審核要求等。根據實踐情況,增加了網上申報方式(第五條第二款);細化了用人單位申報材料(第六條);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即時審核,刪去原辦法有關不能即時審核的內容(第七條);增加了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義務(第十條);
三是增加個人申報內容。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辦理繳費申報,并可以通過網上申報(第十一條)。
(四)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
一是完善繳費方式。刪去原辦法規定的以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修改為到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或者與社保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繳納(第十二條);
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將原辦法中有關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內容,分別修改為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再強調國有商業銀行的限制性規定(第十四條);
三是增加個人繳費。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也可以委托銀行或者金額機構代扣;同時規定了社保經辦機構劃繳和告知義務(第十九條)。
(五)關于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強制措施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六條,草案規定了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采取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