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與勞務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稅系,其組成結構也是衡量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的重要內容。迄今為止,我國稅制結構可以概括為貨物與勞務稅占主體,個人所得稅規模較小,財產稅剛剛起步。這種稅制結構是與我國改革之初的經濟狀況和征管水平相適應的,對于籌集財政收入和調動各方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時至今日,在基尼系數越來越大,社會對公平的呼聲強烈的狀況下,這種稅制結構已然不符合調節貧富收入差距的需求。首先,貨物與勞務稅是可以轉嫁的,實際負稅人是廣大消費者,由于低收入群體用于消費的支出占收入比重較高,所以負擔的貨物與勞務稅比例相對較大。其次,個人所得稅由于規模太小,僅占全部稅收比重的6%左右,無法發揮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并且我國個稅仍實行分類征收,致使高收入群體的稅款大量流失。第三,財產稅的長期缺失,使得我國對于不動產等財富的稅收調控基本沒有,也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
由此觀之,當前的個稅改革措施難以負擔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根據官方統計數據,每年城鄉居民收入的絕對值都在增加,之所以有越來越多的人對收入分配的現狀產生抱怨,根源在于貧富差距逐漸拉大,導致人們對相對收入狀況不滿。這種不滿即使個稅免征額提高到5000元、8000元也是無法化解的。
因此,要讓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調節中發揮顯著作用,必須做大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如果沿著這樣的改革思路,個稅免征額就不宜定得太高,讓盡量多的人成為納稅主體,否則只能讓個稅在今后調節收入分配的過程中更加邊緣化。
此次個稅改革的最直接意義,就是給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大部分居民減稅,同時對高收入階層增稅,預計合計減稅規模達1200億元左右。作為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舉措,給居民減稅對于當前擴大內需、緩解通脹壓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但我們也不應忽視,那些月工資低于原來免征額的社會階層并沒有在此次個稅改革中獲益。因此,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作為本次個稅改革的補充措施,應該對月收入達不到原來免征額的群體給予一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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