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月2日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醫療保障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不含職業年金和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根據《公告》,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跨年度征收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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