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保網訊 近日,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28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以下九種情形將列入社保嚴重失信懲戒名單,并公布了三十二條懲戒措施。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三)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四)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費款、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六)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七)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八)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在三十二條懲戒措施方面,包括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限制失信主體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便捷性,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嚴重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倉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對失信企業在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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