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較早、省內第一個居家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寧波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市民政局、市法制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制定情況、立法主要特色及條例重要內容作了通報,并接受記者提問。
規定服務用房配建標準
新、老小區每百戶不少于20和15平方米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動、服務場地,是做好居家養老工作的基礎要素保障。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對城市和農村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標準作了具體規定和原則性規定。
新建住宅小區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配建,與住宅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15平方米配建,未達標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為單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統籌配置。區縣(市)人民政府應該整合利用其他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但不得低于上述標準。
條例還規定政府應加快推進已建成小區坡道、公廁、樓梯扶手等公共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并鼓勵老年人家庭對日常生活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改造可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加大政府服務供給
部分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免費享受服務
為讓我市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享受到更多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條例從不同群體的需求出發,有針對性地規定了不同的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服務內容不僅包括一定時間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還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安裝應急呼叫設施等內容。
條例規定,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可享受免費居家養老服務。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時間每人每月分別不少于45小時和30小時。
條例規定,要為8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8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家庭免費安裝應急呼叫設施,提供緊急援助信息服務。
條例還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8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時間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上述老年人均指具有本市戶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
突出多元化服務供給
80周歲以上老年人優先就診
為更好地滿足服務需求,條例鼓勵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物業、家政服務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供給,提供多樣化的居家養老服務。
條例對老年人最為關注的醫養結合作出明確規定,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建立和完善家庭醫生簽約制度、80周歲以上老年人優先就診服務、增加老年病床數量等作具體明確。
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開展跟蹤防治服務,定期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服務;為80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服務,設立非急救醫療轉診平臺提供便捷服務;支持二級及以上醫院和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
條例還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開發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贍養人、撫養人探親休假照護老年人的權利。
明確法律責任
拒絕贍養、撫養義務,將被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條例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結合寧波實際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對贍養人、扶養人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批評教育的主體,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騙取補助資金或者居家養老補貼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贍養人、扶養人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條例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且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推進條例實施
將制定出臺“1+11”配套政策文件
為確保條例施行后各項工作能盡快順利推進,根據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民政局已提前籌劃,將制定“1+11”配套政策文件。
其中,“1”,指的是《市政府貫徹落實<寧波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該文件已于9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以市政府名義發文。
“11”指的是圍繞三年行動計劃、醫養結合、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辦法及標準、養老護理員技能提升、老年人護理保險制度、水電氣優惠等方面制定11個具體貫徹性的配套政策文件。
上述政策文件目前都已形成初稿,未來將繼續組織召開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成熟一個發文一個,維護好老年人權益。
進一步落實配套
街道(鎮鄉)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應在500平方米以上
市民政局將聯合市規劃局、市住建委聯合制定《寧波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實施辦法》,加快推進我市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護理照料中心和居家養老服務站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據介紹,除條例中已規定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分別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和15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配建外,實施辦法要求常住老年人口比例超過30%(含)以上的,配建標準應適當提高,單處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以街道(鎮鄉)為單元的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筑面積應在500平方米以上,老城區可適當放低配建要求,但不小于300平方米,實現每個街道(鎮鄉)至少建成一個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此外,街道、中心鎮通過新、改、擴建或升級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方式,建設5張(含)以上床位的老年護理照護中心,實現城區街道和中心鎮至少建成一個老年護理照料中心,以滿足老年人護理照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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