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從今年開始,未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或不符合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條件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在與貸款發放月對應的月份辦理提取手續,錯過對應月不予提取。
據【南昌公積金代繳公司】獲悉,從2011年開始,凡未與中心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或不符合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條件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在與貸款發放月對應的月份辦理提取手續,錯過對應月不予提取。如:張某2008年5月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則其提取公積金的辦理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溫馨提醒,請尚未簽訂協議的貸款職工認真核對本人的貸款發放月份,在2011年的對應月到管理中心按時辦理提取,并攜帶好簽訂協議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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