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得違規強迫職工加班
現狀:不少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或突擊生產,讓職工經常無條件加班加點,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8小時工作時間,往往沒有任何報酬,勞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草案規定:在不違背國家規定和損害職工健康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勞工關系。用人單位一旦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以下,五千元以上罰款。
解讀:部分代表認為,很多特殊行業很難界定是否“被加班”了,比如企業生產繁忙時,確有加班行為,但在空閑時,職工工作時間沒滿法定工作時間。因此,代表們一致認為,應該把工作時間和工作效率結合起來,這樣既不損害勞動者權益,也不讓勞動者“磨洋工”。
正式工和派遣工應同工同酬
現狀:正式工與勞務派遣工的待遇有天壤之別,這種現象在各行業中很普遍,很多單位愿意大量招收勞務派遣工以降低成本。在工作強度上,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往往一樣,有的甚至超過正式工。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同樣工作業績的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職工,支付同等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解讀:不少代表認為,現在工作難找,有工作崗位就不愁沒人來做。因此,即使有這些保障條款,一些單位也可能不去執行,使這些條款形同虛設。因此,找到切實有效的監管辦法,是落實該項條款的前提和重點。
違規不續簽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現狀:用人單位為避免給職工繳納各種保險以及降低管理成本,往往不與勞動者續簽用工合同。一旦發生意外,用人單位可能不管不問,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草案規定: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其勞動合同期滿,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順延至規定的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職工特殊保護期期滿為止。違反這一規定未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依以下情形處理:(一)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自合同期滿后第一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職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職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二)超過一年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職工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視為自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有代表認為,與舊的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相比,該款規定完全是新增的,有望從根本上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規范企事業單位的用工行為。
管理層與職工平均工資應適當
現狀:部分國企或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一些金融行業,管理層與普通職工的待遇懸殊巨大,部分企業相差甚至超過100倍,收入分配嚴重失調。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工資增長機制,隨經濟效益的增長逐年增加職工工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應當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保持適當比例,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解讀:有代表認為,對高收入行業來說,在政府的干預調控下逐步縮小普通職工和管理層的收入差距,實現收入分配合理化,有利于消除分配不和諧因素。
農民工擬統稱進城務工人員
現狀:目前,在國家有關加強對農民工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文件和政策中,對農民工概念有幾種表述,如進城務工人員、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農民工等。
草案規定:本市行政區域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的職工權益保障中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統稱為進城務工人員)。
解讀:有代表認為,這種稱謂仍不科學,因為進城務工人員限定得很死,提議去掉“進城”二字,統稱為“務工人員”,或者更理想的代名詞,以有利于權益保障條例的作用發揮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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