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事代理公司】了解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解除,需要其中一方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實踐中比較多見的如,員工提交給公司的辭職報告、公司給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等。如果員工僅僅是不辭而別,那么雙方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不確定狀態,并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自然解除或終止,而應該積極地先與員工取得聯系,獲知其不辭而別的原因,再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作相應的處理。如果員工系無故曠工,且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對無故曠工達到一定的天數即明確規定為嚴重違紀,該規章制度也已告知員工并由其簽字確認的,則公司可依據規章制度,書面通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快遞等方式送達員工所確認的送達地址。如果公司實在無法與不辭而別的員工取得聯系,筆者建議公司通過快遞等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員工所確認的送達地址。若員工逾期不歸又不辦理請假手續的,則可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視作曠工處理。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1)若公司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員工如何處理?筆者建議,公司在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中明確其送達地址,并要求員工在該地址變更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告知公司。勞動者在明確送達地址的情況下,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相關文本無法送達的,則由勞動者承擔相應責任。(2)用人單位在以快遞等方式將相關書面文本送達員工時,應在快遞單等有效送達憑證上詳細填寫送達文本的名稱及大概內容,并保留好有效送達憑證,以備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發生后舉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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