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方案
三類人群需補繳
“總體來說,并非所有參保人員都在此次補繳之列,繳費工資在2010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和2009年繳費基數上限11178元之間的,均不必調整。”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類人群:
1、在職職工:
需補繳范圍:在用人單位參保,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低于2010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高于2009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上限11178元的繳費人員。
補繳標準: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養老保險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失業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工傷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農村勞動力2422元(含社區專職)的,應按1615元、2422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生育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高于11178元的參保繳費人員,應按12111元標準補繳各項社會保險。
2、靈活就業人員:
需補繳范圍:在職介、人才機構個人委托存檔,按照北京市職工社平工資、社平工資70%、社平工資60%、社平工資40%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員。
補繳標準:養老、失業原按1490元繳費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繳;養老、失業原按2236元繳費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繳;養老、失業原按3726元繳費的,應按4037元標準補繳;基本醫療原按2608元繳費的,應按2826元標準補繳。
3、其他人員:
需補繳范圍:在街道社保所按照月平工資40%、月平工資70%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享受市級社會保險補助政策人員。
補繳標準:養老、失業原按1490元繳費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基本醫療原按2608元繳費的,應按2826元標準補差。
此外,對于在今年4至6月發生調動轉移的人員,調轉前繳費基數補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后,由原參保單位進行補差操作,社保關系不用轉回原單位。調轉后應繳費基數補差部分經市社保中心統一生成,在現單位統一進行補差操作。而未發生調轉人員,繳費基數補差數據由市社保中心統一生成,并于 10月8日起由社保經辦機構對其所在單位進行托收。
補發方案
不補繳影響養老待遇
據介紹,社會保險費基數調整后,也會相應地影響到1萬多退休人員的待遇補發問題。他們須先補繳再領補發養老金,如果到11月15日截止時仍未補繳,則會影響個人賬戶。
具體來說,今年1至7月,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凡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本著先補繳后補發的原則,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單位、職介、人才機構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辦理補繳手續,待基金征繳到位后經行政部門重新核準退休待遇,補發待遇差額部分。
1至7月正常辦理退休手續,不存在辦理基數差額補繳情況的人員,由社保經(代)辦機構按2009年社平工資標準調整待遇,補發養老保險待遇差額部分。
1至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核準的工傷待遇,統一按2009年月平工資標準重新核準待遇,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準工傷保險待遇,補發工傷待遇差額部分。
4至6月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準生育保險待遇,補發生育保險待遇差額部分。
據【江西社保代理公司】獲悉,補繳基數差額與補發待遇差額工作的時間是10月8日開始至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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