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記者從省社保局獲悉,為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能夠順暢接續,我省出臺了《江西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試行)》,本實施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適用范圍:我省參保人員的醫保關系轉接
記者了解到,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合)人員,跨省或省內跨統籌地區及制度間流動時,其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適用《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和本實施辦法。
待遇享受:按時足額繳費后即可享受
同時,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即可享受相應醫療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待遇。
此外,各地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參保障礙。
轉接辦法
農村戶籍人員可參加就業地職工醫保
據【江西醫療保險代理公司】獲悉,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愿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新農合與城鎮醫保可互轉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后,由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同時,由于勞動關系終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農村戶籍人員,可憑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向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申請,按當地規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參加新就業地職工醫保
據了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同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并參加新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在參保登記表格上對原參保險種模式和原參保地等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并由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劃轉。
需要異地安置的按照參保所在地政策辦理手續
據介紹,流動就業人員需要異地安置的,按照參保所在地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異地安置手續。流動就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其繳費年限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
另外,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流動就業人員,在未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前提下,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已繳費部分可抵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一部分,在按規定補齊全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后,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流動就業人員原補充醫療保險關系隨原醫療保險關系中止時一并中止,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新參保地規定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享受相應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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