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勞務派遣,委托代理),減少企業勞務人事費用,減少勞務人事管理人員的配備,滿足大量人員招聘的需求,為跨地區設立的分公司、辦事處人員解決保險、工資發放、勞務人事管理的擔憂,提供了極大方便。另外可以減少企業承擔風險,減少瑣碎的勞動人事事務,為控制人員規模的企業提供用人但不加人的極大方便,為低效率的部分生產流程提供又一解決辦法。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勞動關系,是一種人力資源的管理方式。
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形成勞務派遣關系,與被派遣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使其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由派遣企業處理派遣人員的勞資事務,如發生用人方與員工爭議時,能夠起到調解矛盾的緩沖作用,以專業的角度解決雇主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從而真正使企業達到用工行為的規范,是新型勞動關系的完美體現。
合作方式: 我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其中詳細規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及費用結算標準和結算方式;同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和《崗位派遣協議書》,規范為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的優勢: 對部分工作崗位員工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的用工,對用工單位來講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好處:
1.按國家用工政策規定,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而實際對單位來講,有一部分人員因流動量大,用工期限較短,身份復雜、就以上勞動管理工作不易做到完全到位,并且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而現在勞動監察力度又在逐步增強,又有勞動年檢制度,如勞動管理工作做的不完善,就容易受到監察處罰。如果將這一部分人員轉化為勞務公司提供勞務派遣的形式,使從事工作的人員從隸屬關系上講,本身就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使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減少到很少一部分,用工單位首先可從繁瑣的勞動事務性管理工作中脫身,直接減少管理的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工資、辦公費用,又可將用工單位為這部分人員在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使用外地人員等勞動管理方面不易做到完善、容易受到勞動監察部門處罰的部分轉移到派遣公司,使用工單位本身的勞動管理工作因在職員工的減少,而趨于完善和合理。并且因單位正式員工的減少,用工單位可用原有量的福利資金為剩余的在冊員工大幅度改善和提高福利待遇,來提高用人單位競爭力和關鍵人才的吸引力。
2.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也可直接減少費用支出,其表現是:減少管理人員,失業、工傷保險的費用支出可按派遣公司的低水平繳費比例進行繳納,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可以自定,這樣便使用工單位降低了一定的社保費用,(農民工每月保險費可節省51.42%)住房公積金等其它用工單位正式員工享受的一些福利待遇可不予支付或低水平支付。
3.部分人員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也可解決有些單位受人員定編、工資總額受控的約束。
4.因勞動關系不是與用工單位簽訂,使用工單位在用人方便的同時,又因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勞資糾紛大部分轉移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解除,檔案關系的轉移,醫療費用的報銷;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處理;發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的事務性處理及有關費用的報銷、經濟補償的解決;發生工傷的處理及所涉及的長期善后工作等。
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用工單位要與員工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按規定享受各項待遇。如果用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所有人員都做到規范用工,工作量極大,所以,委托我派遣公司與使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務派遣關系則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6.采取勞務派遣這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保證了勞資雙方在遵守勞動法的前提下,實現了用工受法律保護,員工的權益也有了保障,員工由于有勞動合同的保護和約束將更加努力為用工單位工作,保障勞動權益、達到用工規范且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也都沒有變化。
勞務派遣形式適用于哪類用工單位: 1.建筑行業(各工種工人) 2.物業管理(保潔員、保安員、園藝、各種技術工種等) 3.服務性行業(餐飲服務、酒店服務等) 4.商品流通零售業(商場導購、促銷人員等) 5.外資企業 6.制造業 7.國家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編制以外合同制職工) 8.國家企業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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