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席記者方維芳報道:7日,省人社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今后,我省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失去農村集體土地時,由政府提供繳費補貼,將其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補貼標準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12%×補貼年限,補貼年限不超過15年。
保障對象◎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
《通知》明確,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同時,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補貼標準◎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自愿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當地政府按規定為其提供參保繳費補貼。
補貼標準為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12%×補貼年限,補貼年限根據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分檔確定,最多不超過15年。補貼標準已高于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標準,不得降低。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享受繳費補貼。
參保標準◎個人按8%比例繳費
對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由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按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
繳費補貼用于被征地補貼年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被征地農民個人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
對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將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將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其中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后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保障措施◎提取土地出讓金8%設保障金
《通知》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將納入征地成本,并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通過建立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制度確保落到實處。各地按不低于當年市、縣(區)土地出讓收入8%的標準足額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納入統計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長專戶,實行分賬核算、規范使用。
各地在組織征地報批前,要由申請用地單位將繳費補貼資金預先存入人社部門設立的代保管資金賬戶。凡未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未落實繳費補貼預存資金的、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批準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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