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阿德在某公司擔任倉管員一職。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阿德購買社會保險。2013年8月12日,阿德以其入職公司七年半,公司沒有與其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及協議為由,書面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當天簽字批準,雙方就此解除了勞動關系。
同年9月17日,阿德以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為由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費補償以及事實合同經濟補償金。同年11月2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裁決公司應按當地歷年(2006年~2013年)繳納基數的比例(19.5%),返還阿德墊付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共計22819元。公司不服,以其未與阿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某公司與被告阿德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告實際為原告提供勞動,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為其單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原告未為被告繳納養老保險,應按相關規定對被告予以補償。
更多相關新聞資訊,請關注【江西大唐人力】資源網,官方網址:http://www.jx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