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不少退休人員投訴在內地工作有20多年的工齡,來到深圳參保后,這部分工齡沒有計發待遇。南都昨日報道,《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內地非調入參保人員的工齡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為0.4;符合規定的離職者也可“買工齡”,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詳解該《實施細則》,涉及參保人群將達7萬余名,這部分人的養老待遇將重新計發,就高不就低。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原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內地非調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計算辦法,實施細則均作出規定。此前,不少退休人員投訴在內地工作有20多年的工齡,來到深圳參保后,這部分工齡沒有計發待遇。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于2013年1月1日實行,條例對不少問題并沒有明確,此次實施細則對條例進行了補充。
視同繳費年限應繳保險由政府承擔
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怎么計算?“以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參保人仍是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之前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深圳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解釋,如員工在當地建立個人繳費制度時,已離開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之前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則不能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不納入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后,企業責任由支付退休金轉變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待遇實現社會化發放,參保后其職工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也轉化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如果內地人員調入深圳后,工齡算作繳費年限,這部分待遇由養老基金支付,則一直在深圳參保的人員很吃虧。”黃險峰解釋,但這個擔心沒必要,因為國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由政府承擔。盡管目前沒有明確具體方法,先由養老基金墊付,但最終這部分錢會由財政來“埋單”。
符合規定的也可“買工齡”
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職工即使離開企業,也不影響養老保險關系,參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但在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前已自行離開國有集體企業的人員,企業已沒有發放退休金的責任,除國家和廣東省另有規定以外,這些人員的工齡不能轉化為視同繳費年限。對早期離開人員不能視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廣東省針對本省戶籍人員采取的是個人補繳工齡時段的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處理,即“買工齡”。
為此,在《實施細則》中,深圳也規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取得本市戶籍并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其在原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按相關規定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等于深圳也可以‘買工齡’。”黃險峰舉例,李某于1986年作為固定工在內地某地國有企業工作,當地1994年1月1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如李某1993年12月31日之前離職,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工齡不予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離開,無論其當時是否參加養老保險,其1986年到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均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為0.4
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也是一大焦點。根據實施細則,深圳按0 .4計算。“國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規定,轉移人員異地繳費年限應由待遇領取地按照當地的工資水平予以重核繳費指數,即以參保人繳費工資除以待遇領取地對應時段的月平均工資。”黃險峰介紹,但由于參保人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沒有個人的實際繳費工資,廣東省對于省內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采取以廣東省個人賬戶建立時(1994年1月)轉出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辦法計算。
深圳于1992年8月建立個人賬戶,深圳按廣東省的辦法,計算外省轉入人員視同繳費指數,按1991年轉出地的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市同期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早期來深圳人員大多來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幾個省份1991年的職工平均工資與深圳市1991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得出的平均比值為0.4。
深圳在新條例實施前,對調入人員已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金,但沒有繳費工資記錄或1992年8月1日后至調入前繳費指數重新計算低于0.4的,按0.4計算。為體現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深圳將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定為0.4。比如,深圳退休職工陳老伯年輕時曾在潮州老家繳了20多年社保,隨后來深工作并繳納了17年社保。他今年初退休,從社保局僅能領取“后面17年”的退休金約1200元。實施細則出來后,陳老伯前20多年在潮州的工齡就可按0 .4的繳費指數計發。
養老待遇重新計發就高不就低
為何不能將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定為1?對此,黃險峰解釋,對繳費指數,國家和省都有政策規定,而按廣東省的政策來計算,繳費指數就是0 .4。深圳制定政策必須考慮到與國家和省政策的銜接,保持政策的公平性,“不可能省內的按0 .4計算,省外的按1來計算。”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對《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之日到此次《實施細則》實施之日期間,辦理養老保險退休手續人員的養老待遇計發問題作出規定,明確養老待遇重新計發,就高不就低,需補發的養老金將全部補發。據悉,涉及人群將達7萬余名。
[焦點]
1 按0.4計發
基礎養老金比內地高
在《實施細則》征求意見階段,有部分非調入參保人反映深圳按0 .4計算其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而當地是按1計算,其如不遷戶入深圳,繼續在當地參保,其養老金高于在深圳領取的養老金。對此,深圳市社保局解釋,養老金主要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與繳費指數沒有關系,統籌養老金的計發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資掛鉤,雖然在當地按1計算,但對應的是當地的市平工資,深圳按0 .4計發的基礎養老金,與其在當地按1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持平。
2 實際繳費年限也可認定
《實施細則》還解決了已轉移人員實際繳費年限指數計算存在的問題。2009年12月31日前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深圳市的參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轉移了繳費工資記錄但按繳費工資計算繳費指數低于0 .4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 .4計算。2010年1月1日后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深圳市的參保人,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 .4計算。
3 地方補助與繳費年限掛鉤
《實施細則》明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助和地方補助,由地補養老基金支付,地方補助與參保人的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越長地方補助越高。
4 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要追回
根據《實施細則》,先在外地領取養老金后再在深圳市重復領取養老金的,停止享受深圳市養老保險待遇,追回已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其在深圳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在深圳領取養老金后再到外地重復領取養老金;在深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市社保機構停止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本人提供終止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后,可申請恢復享受深圳市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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