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12月6日訊 買房“限購令”對社保繳納年限的規定,催生“社保掛靠”新行業。記者昨日從江蘇省高院獲悉,江蘇受理了首例社保“掛靠”合伙糾紛案。法官在審理時發現,涉案公司“壽命”僅13天,專門為外地人代辦、補繳社會保險。
當事人曲某與王某是通過網絡相識的,相約為在江蘇蘇州購房的外地人“突擊辦保”,從中賺取“手續費”。由王某聯絡有購房需求但欠缺必要條件的外地人員,曲某負責在網上尋找“掛靠公司”,“掛靠公司”為外地人員以本公司員工名義辦理社保補繳手續。每人收取19000元,其中包括補繳一年的社保費11520元,余下的是曲某與王某的傭金。通過這種方式,兩人成功為5人辦理了社保補繳手續。但其中大部分錢款都是曲某墊付的,王某遲遲不返還,曲某只得將其告上法院。在法官嚴厲的批評教育下,兩人羞愧地從法院撤訴。
據了解,蘇州于2011年3月出臺的住房限購令中規定:“對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而江蘇其他一些城市也有類似規定。此舉意在限制購房中的投機性需求,遏制日益高漲的房價,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與此同時,目前養老保險有關條例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或少繳養老保險費,可以要求企業為其補繳,補繳期限為自訴求之日起往前推算2年。這些規定讓非法中介有了可乘之機,而“掛靠”這種行為也加大了社保部門的審核難度。一紙“限購令”成為外地家庭在城市購房的門檻,打法律擦邊球代辦社保,也隨之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的斂財手段。
承辦法官向記者介紹,為規避責任追究,已經出現了專門為代辦社保而注冊的公司,這類公司往往是“曇花一現”。本案中4名外地人員“掛靠”的一家家政服務部,成立于今年7月18日,為“員工”補繳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的社保后,于當月31日注銷登記,其“壽命”僅有13天,“騙保”意圖不言而喻。發現此種情況后,江蘇吳中法院立即向社保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希望能夠予以規范。社保部門收悉后非常重視,4日正式函復法院,表示將提高用人單位辦理補繳手續時的審查力度,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補繳對應年度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及相關原始材料;并將網上申報程序中勞動合同可以“補簽一年,自動補繳一年”的期限修改為6個月,依法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規范地為參保職工辦理社保繳費手續。
承辦法官表示,這種“掛靠”行為有很大法律風險。對個人而言,簽訂購房合同后,一旦在辦理房屋登記時被審查出無購房資格,導致房屋無法過戶,個人將承擔違約責任,除了交付的定金要沒收,可能還需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對被掛靠單位來說,虛構了與他人的勞動關系,“掛靠”人員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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