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4月,賈某到北京某工貿公司做計件工人,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做木箱。2011年4月5日,在工作期間一顆釘子打進他的左手。公司將賈師傅送往醫院,并進行了手術治療,醫藥費由單位支出。4個月后,賈某的傷勢基本痊愈,他希望回公司繼續上班。但被告知受傷期間的工資只能按每天10元補償,沒有其他待遇。因工作受傷在家休息了4個月,手也落下殘疾總共才補償1200元,賈某不能接受,于是向公司提出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這4個月的工錢,卻遭公司拒絕:“咱們公司就這規定,你不服就去告?!?/FONT>
要想認定工傷必須有勞動關系證明,因為賈某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只能去申請仲裁。8月,仲裁確認賈某與工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工貿公司不服裁定,訴至法院。2011年12月31日,一審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2012年4月,二審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工貿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直到9月份,賈師傅拿到了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在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和執行,2013年7月,賈某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損失8萬余元、工傷保險待遇4萬余元。
案例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賈某發生工傷后,在醫療期內,工貿公司應當全額支付工資,公司以每天10元的標準補償顯然是違法的,賈某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過分。除此之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數額均是3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以上原因而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同時,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賈某因工貿公司不支付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而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依法應支付經濟補償,彌補未為賈某繳納社會保險而遭受的損失。最終,賈某除了獲得4萬余元的工傷保險待遇,還獲得了8萬余元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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