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常旭)員工入職一月開始單位就繳社保費,這樣的規定沈陽已經開始執行。不過,有職工存在誤區,以為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實際是應該繳納的。
今年11月1日起,人社部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將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單位欠繳社保費將被強制扣費,員工入職一月開始單位就必須繳納社保,逾期不繳罰款3倍。
新規明確,用人單位未按時補繳社保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結果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按照規定,限定時間內單位未補繳社保費將被查賬,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最高罰款3倍。社會保險費包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目前,沈陽市企業已經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即“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為此,在試用期期間也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費。據了解,有的單位為了少繳社保費,在試用期間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不繳社保費,在轉為正式員工時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社保費。有的員工提出質疑時,單位才會補繳試用期期間的社保費,否則企業就不繳。勞動者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常常錯誤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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