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化名)在生了寶寶之后,前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被告知她沒有繳納2012年9月至11月社會保險費,不能申領。在單位替她補繳了費用之后,張某再次提出了申請,但仍然被告知不予辦理。張某不服,一紙訴狀將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
張某的社會保險費為何在9月~11月出現斷檔?原來,當時張某正好跳槽進了一家新的公司,湊巧的是,10月份張某生育當月,她的引進人才居住證也恰好到期。因此,10月份開始她就沒辦法繳納社保費。另外,由于單位對相關業務不熟悉,10月份才去繳納9月的費用,因此耽誤了繳費時間。
當她在12月份辦好了引進人才居住證后,才補繳了9月~11月的社會保險費。
張某認為,沒有明文規定對于補繳費的人員,不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且她沒有按時繳納是因為單位對相關業務流程不熟悉造成的,并非故意。而且,她既然在當地城鎮就業就應該享受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因此張某訴請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領的《辦理情況回執》。
然而,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指出,原告能否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其引進人才居住證是無關的。生育是可預計的事情,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就應該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故作出的被訴《辦理情況回執》并無不當,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此外,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還指出,由于單位的疏漏導致原告無法申領生育保險,張某可以向單位尋求相應的救濟途徑。
□說法
法院認為,依照當地生育保險的規定,外來從業人員在繳費期間生育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張某在生育期間未及時履行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事情經過審查后,對其申請不予辦理,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業務操作要求,處理并無不當。原告要求撤銷被訴《辦理情況回執》的訴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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